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来源:中国流通政研会    发表时间:2021-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名称:The Ideology association of China circulation,英文缩写:IA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流通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党建、政治思想工作、管理、理论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根本任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流通行业改革发展、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思想上解惑、精神上解忧、文化上解渴、心理上解压。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流通行业政研工作理论研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流通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积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总结交流推广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业管理暨思想政治工作新经验、新成果。

(四)提供有关行业咨询、培训、人才评价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行业年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项目对接会等。

(六)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七)依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建立本会宣传网站。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九)开展有益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凡是从事流通行业并有一定政治理论专长的专家学者、企业政工干部、企业家,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中国流通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各地依法登记的流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经个人自荐或本会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证明材料,包括:1.入会申请表;2.单位会员须提交单位简介、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个人会员须提交个人简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与服务;

(五)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页    关于我们    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